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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众所周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在我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那么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能够到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证书才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鉴于以上规定公证机关按照合法程序所出具的具有符合条件的公证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是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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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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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

    来自江苏-苏州用户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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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回答。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2-10